為什麼法治已死?

最近戴耀廷教授發表了一篇【香港的法治已死】的貼文,我也想在這個問題上說說我的想法,首先,作為一個沒有什麼法律背景的人,我只能從我的認知來看這個問題。

看過我以前寫的文章都知道我曾經都在文章裏面經常談起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大憲章在今天民主社會有著代表性的意義,但是其真正的意義其實是憲政。我們今天的憲法,某程度上並不是什麼法律,更貼切的說,是一份人民和政府的契約,政府遵守這份契約才能保障政府的合法性,而政府違憲就會出現憲政危機,意思就是說這個政府有機會被彈劾甚至被推翻。而憲法最終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不受公權力的侵犯,而作為一個凌駕所有法律的憲法,就是這個政府合法性的唯一基礎,那法治已死是代表什麼呢?!其實就是代表憲政危機,因為一個政府出現憲政危機,代表這個政府的合法性已經動搖甚至不存在了,那所有這個政府制定的法律都有機會是違憲的,最基本的就是包括任何針對推翻政府的行為不能界定為犯法行為,當然解讀法律永遠是勝利者的專利,所以能不能推翻政權,就成為以後要不要為抗爭付出法律代價的關鍵因素了。

作為不是法律專業的人,我只能從倫理層面解讀一下現在的問題,首先什麽是法治社會,商鞅變法是不是法治社會呢?當然不是,因為支那歷史上的法都是刑不上大夫的,也就是說這些法,都只不過是統治者的工具,所以自古以來,遵守法律都不可能是來自自覺性的,因為這些法都是人訂立的法而已,只是為了保護某些人的特權,這些和西方社會的法有著巨大的區別,西方社會的法來源於基督教的十誡,可以說是神的法,這個法其實也一樣是神和人之間的一個契約,因為神無處不在的原因,所以西方社會自古以來對於遵守法律的習慣和東方大國有著巨大的差異,因為神的法是至高無上的,下面不論是君王還是平民,在神的眼裏都是一樣沒有高低之分的,所以如果君王制定的法律違反了神的法,一樣會被神懲罰,這就是原罪的概念。當然後來發展到大憲章,就是把這種文化具體到社會結構上面,一個至高無上的憲法,就像是神對人一樣制衡著公權力,保護著所有人。所以在西方社會,憲政危機代表著一個政府的法理地位的動搖,不想方法解除危機最終可能是帶來被推翻的命運。

我們經常說憲法,但是對憲法又有多少瞭解呢?憲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保護我們呢?這裏簡單的說一下我顯白的理解,有錯漏希望各位賜教。憲法和我們平常接觸的刑法交通法有著本質的區別,憲法是屬於公法(針對公權力),而刑法交通法這些都是私法(針對私權利),先不說憲法的條文,因為各個國家憲法具體條文都不一樣,但是憲法和私法最大區別就是憲法沒有剩餘權力,而私法有剩餘權利。具體的說,就是公權力只能做憲法列明的,做多一分一毫都已經違憲,所以連花一分錢都要立法會審批通過刊登憲報才合法。而私權利就是除了私法寫明不能做的,其他都能做都不犯法。這也是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限制公權力的權力膨脹。

當然,一個政府違憲,能有什麼代價呢?當然是有機會被彈劾甚至推翻,因為這個政府的存在已經沒有法理依據了,而憲法主要針對的就是公權力和涉及使用公權力的人,這裏當然包括警察。所以針對警察的守則其實是有法律意義的。為了限制警察在行使公權力的時候沒有超越憲法賦予的權力,因為憲法不具備懲罰機制,不像私法有懲罰的具體罰則,所以這些掌握公權力的執法部門就需要有具體條文來規範警察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避免超出憲法可以容忍的範圍造成違憲。因為如果任由警察違法行使公權力帶來的後果也一樣是憲政危機。

當然在一個西方獨立的國家,憲政危機造成的影響最基本的就是在野黨彈劾政府,如果彈劾起不了作用,就有機會發展成武裝政變推翻政府,這也是一種天然的制衡力量,讓公權力不能為所欲為,因為不能維護一個公義的社會的法律,本身就不應該存在,而公義在我看就是公平公正公開,只要違反其中一項,都會造成不公義的社會。保持社會公義就是維持社會穩定的條件,所以法律只有在維護公義的基礎上存在才有意義,所以才有憲法保護人民不受濫用公權力的傷害。西方法律女神為什麼蒙著眼睛手持天平,就是代表了這種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蒙著眼睛不看你是誰,天平代表公平公正,不會成為誰的武器。這才是法治社會的核心。法治社會不會因為有人犯法就被破壞,而是放棄了公義的法律,才是法治死亡的原因。

那法治已死我們可以做什麽呢?!我前面一直強調推翻一個違憲政府的法理依據,就是為了重新建立新的政府,重新在建立一個法治社會,這就是自然法則。因為人性天然追求公義,這種情況下,一個不公義的社會自然要付出代價,當然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所以維持一個制衡的社會才能保持社會穩定,這就是憲政社會穩定的根基。

最後,想捍衛憲政,香港就必須有獨立成國的條件,一個可以制衡公權力的力量,這個我在上一篇【為什麼香港獨立才是唯一出路?】都有簡單的談過。因為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有效的制衡力量是不可能產生的,當然我只是談要不要獨立,並沒有說能不能獨立,因為能不能是外在因素,要不要是內在因素,外在因素因為千變萬化,今天看似不能明天就可能有機會變成可能,甚至可以人為的製造出環境,但是內在因素就是一種理念,理念是 bulletproof 的,不會因為外在因素而改變,如果每個香港人都有這種信念,就會夢想成真了,因為機會可能一閃即逝,所以總是留給準備好的人,心裏有這種信念,才能把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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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的東西比較多,說來也比較複雜,可能篇幅比較長,而且要精準表達也需要更多篇幅,先和各位說一下,有個心裏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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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一篇已經是寫理大的文章了,評論突發事件還是交給專業記者吧,我覺得還是從政治博弈和政治倫理方面入手寫一些東西比較適合,最近從台灣參觀總統大選回來,就趕上武漢肺炎,貌似香港的整個政治環境都一直在改變,當然我也有關注一些知名KOL和連登的輿論,最近有些問題覺得值得我討論一下。

最近香港獨立的議題又再次成為抗爭者一個主流思維,當然對我來說,追求香港獨立這種理念已經是好多年前的事了,但是在一個大一統思維主導的社會(包括香港),先不說香港有沒有能力獨立,單單是這種想法拿出來討論都是菲爾所思的,當然,團結,統一,民族,這種左派思維曾經也是香港的政治主流,包括不少泛民主派,因為這些也是政治正確的口號,對於不少想撈政治本錢的政棍來說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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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今天我就嘗試從政治倫理和政治邏輯來解釋一下為什麽香港獨立才是唯一出路吧。

首先,政治是權力博弈的產物,而博弈需要有籌碼,沒有籌碼的博弈只能輸,這個我在為什麼攬炒裏面解釋過,香港人抗爭的籌碼就是可以攬炒大陸經濟,因為香港人手上有大陸經濟發展的春袋,這就是一場博弈的最大籌碼,沒有這個,解放軍的坦克早就進城了,一場博弈就是用小的代價換大的利益,任何人都不會和自己利益過不去,要不就是雙贏,要不就是雙輸,這種環境才有博弈的空間。如果單方面必贏,根本就沒有博弈的空間存在。

既然香港人有這個重要的籌碼,那當然最直白的就是換取最大的利益,所以爭取獨立,才能得到世界認同,才能獲取最大的經濟政治利益,為什麼不去爭取呢?

當然這是最顯淺的原因,只要看見自己的籌碼的重要性,知道籌碼的價值,做等價交換是正常的選擇,當然有籌碼不等於可以一帆風順的換取對等的利益,這就是博弈的階段,也就是今天香港人抗爭的階段,誰都想獲得最大利益,包括對家也一樣,這就是為什麼他們不想放棄自己利益的原因,所以抗爭者只要知道自己的籌碼在哪,針對對方的照門去打,就有可能像大衛一樣把巨人打倒。

但是這個只是說明了香港獨立是政治最大利益化,不代表香港獨立是唯一出路,為什麼是唯一出路呢?跟著我說的可能會比較複雜,希望不會太沉悶吧!

首先,我想說說,為什麼西方社會可以保持穩定的原因,我們追求自由民主,是不是就可以解決一切問題呢?這裏我想帶出幾點,第一,民主最早可以追溯到2500多年前的雅典民主,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民主模式,但是當年民主並不是什麼高大上的東西,甚至還是邪惡的,也就是今天我們說的多數人暴政(某程度上,打土豪分田地也是這種民主,所以共慘黨說自己民主某程度上也是合理的),再看看一百多年前的美國,黑人還不能和白人一樣有投票權,說明就算民主,發展了兩千多年也不完美,甚至希特勒都是民主產生上臺的,那到底中間缺了什麼呢?重點就是憲政了。

憲政就是一個國家依賴憲法作為國家的核心,那到底憲政又是什麼呢?這又要追溯到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了,大憲章今天的意義就是現代民主的起源,但是大憲章本身和民主其實並沒有什麽直接關係,大憲章只是當時精英貴族和皇室簽訂的一份契約而已,而這份契約就是為了保障貴族的權力和利益,因為當時的英國就是一個封建社會,很多貴族都是得到封爵封侯,他們有自己的土地有自己的軍隊,很多其實可以自立成國,但是他們的侯爵的合法性都建立在皇室的冊封,如果皇室倒臺,他們的侯爵之位就沒了,就等於周星馳的電影裏面,明朝賜的尚方寶劍到了清朝就成了廢物一樣,那維護皇室就是維護自己侯爵之位的正統性,但是限制皇權就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這也是大憲章最終的意義。說穿了,大憲章是皇權和貴族之間博弈的產物,大家需要共存,沒有誰能吃了誰,最後利益最大化的產物。

那為什麼大憲章對今天民主社會意義最大呢?難道當年貴族也是爭取民主的?也是為了平民百姓利益,當然不是,但是大憲章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限制皇權,當皇權被限制,一個平民百姓的自由才被釋放出來,因為這時候,權力才被關在籠子裏。個人自由被釋放,才有之後爭取個人權利的空間,話說回來,從大憲章到今天都已經超過800年歷史,今天我們的個人權利都是經歷八百多年爭取的結果,這說明了博弈一直在進行中,所以的權利從來不是天掉下來的,包括天賦人權也是一樣。

這裏我還要補充一下,天賦人權只是把某些個人權利合理化,既然合理,追求這些權利也就同樣合理,但是合理不代表就能追求到,因為能不能追求到,是看博弈的結果,而不是一廂情願的想法。也就是說你可以擁有和你真正有沒有之間是沒有直接關係的。

說了這麽多,好像都和香港獨立是唯一出路沒什麽關係吧,那就錯了,那我就說說香港存在的問題,眾所周知,97年之前香港一直是亞洲文明的標誌,有著健全的法律系統,雖然沒有太多的民主,但是要知道民主本來就不是一切,西方文明社會的民主發展其實也就幾十年而已,其實一直以來,憲政才是一個社會的穩定基礎,民主到今天西方社會,最多的也是在選舉制度上體現,甚至被代議制或者其他的制度限制,就是害怕終極民主會走向多數人暴政的局面,要知道一個社會的組成結構,最多的一部分就是底層的人,如果讓底層的人管理社會,也一樣不會有幸福,但是底層的人同樣需要發洩渠道,所以就形成了代議制,由精英代表底層他們的利益建立社會結構,這樣既符合底層人的某些利益,又平衡了精英階級的利益,形成和諧共生的局面。

那香港之前之所以有和諧社會,某程度上就是這種共存共生的社會狀態沒有打破,當時英國人就是平衡了上中下層社會的利益,就算你當時是一個下層的人,一樣可以進身上層社會,就像李嘉誠都是穿膠花起家的一樣,這種社會,人民才有希望,有希望才有動力,這種社會才有發展,而最重要的就是英國人最拿手的政治博弈和政治平衡,因為這也是英國人千多年歷史的精華,另外軍事力量上,香港除了本地警察之外,還有一個完全獨立的直接聽命英國的英軍駐扎,這些主要是外籍兵團,最早是英國人,之後就是英聯邦地區的人居多,就是我們俗稱的啹喀兵。這些獨立的武裝力量有別於警察,其實也是另外一個制衡警察的軍事力量,這個在警察這種武裝力量不受控制的情況下是完全有必要的(當年ICAC就曾經有警察抗議的情況出現),這也是為什麼一個獨立國家才有的完整結構。

其實一個社會能不能穩定和能否經歷動盪,根本原因並不是一個完善的法律系統,因為香港的法律系統傳承自英國,當然可以說是非常好的,但是任何一個系統如果沒有適合的自然環境也一樣不能生存,英國不是因為有了一套好的法律系統才平穩,而是英國有這種互相制衡權力的環境,才能產生出好的法律系統,所以法律系統是果,環境才是因,而英國把果帶來香港,但是97年之後,環境的因改變了,土壤不一樣了,這個果就慢慢枯死了。

這就是為什麽香港獨立才是唯一出路的原因,因為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之下,制衡的權力是不可能產生的,因為任何可能制衡中央權力的東西都會被認為是想推翻他們,因為他們的執政法理依據就是來自推翻別人,那你有可能推翻他們,他們當然害怕了,所以不獨立就不可能在同一框架之下產生制衡作用,那說明了一國兩制存在的天生缺陷,也是不可逆轉的缺陷。

因為一個憲政國家的政府,如果違憲,就會出現憲政危機,而在這種情況下,推翻政府就是合法的手段之一,在一個利益均沾的國家,有能力推翻政府的人可能不少,但是要同時有法理依據推翻政府才能得到世界認同,當然有選舉制度,推翻政府就只需要選票就行,所以犯不著用武力解決,但是如果政府違憲,等於破壞了這個社會的平衡,大家的利益都有可能被侵犯,這時候自然有人出來推翻政府,這也是一種自然法則的平衡,權力在不同利益集團手裏,大家的利益支持點不一樣,所以唯一可以平衡大家的就是一套公平的制度,這也是憲法保護的核心,而香港97之後,其實慢慢失去的就是這種平衡,從政府到立法會到區議會,都沒有一個平衡的生態環境,那體制內容不下的人,當然就會走上街頭,政府可以控制議會但是不能控制街頭,這就是今天香港的真實寫照。

歸根結底,一個憲政國家出現憲政危機,政府就有被推翻的可能,但是香港政府就沒有這種顧慮,因為香港並不是一個獨立國家,作為一個地區政府,中主國有沒有憲政就直接影響香港,所以英治時期,英國人不會冒冒然在香港違憲,因為引發政治危機會影響到在英國的政治利益,所以犯不著做這種事,但是97之後,環境不一樣了,作為香港現在的中主國,中央政府可從來不當憲法是什麼,因為他們的憲法都是保護他們的,而不是制衡他們的,那香港的問題也一樣,政府違憲沒有任何責任,所以可以為所欲為,而香港也沒有什麼可以推翻政府的武裝力量,那政府還怕什麼呢?這也是為什麽香港不獨立,就不會有這種制衡政府的權力產生。

所以綜合了政治倫理和政治邏輯,甚至政治理念和政治利益,香港獨立才是唯一出路,才能保障以後香港的自由和穩定,因為只有獨立的香港,才可以容下不同利益博弈,才可以維護不同資本家在香港的利益共存。香港才能迴歸最初的真正的自由港,這才是光復香港的最終理念。